本溪市明山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本溪市明山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提升政务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职责,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本溪市明山区农业农村局为本区农业农村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农业农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 工作机构:本溪市明山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政务公开承办科室)
2. 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6楼
3.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 联系电话:024-44599400
5. 互联网咨询渠道:明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严格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动态拓展本局主动公开事项范围。
(二)本局主动公开核心内容
修正原文混淆区政府与本局公开事项问题,梳理本局专属公开内容:
1.本局领导信息;
2.本局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3.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地方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材料;
4.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需要进行公告公示的材料;
5.本局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信息;
6.农业领域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结果;
7.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本局主动公开信息在明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按组配分类设置专栏。
(四)公开方式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ngshan.gov.cn/)政务公开专栏。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在答复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审查。本局仅按照信息现有原始载体状态提供资料,不承担对信息搜集、加工、整理、数据分析的义务,确需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本溪市明山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6楼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填写《本溪市明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可在明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社会组织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申请表必须详实填写:申请人基础信息、申请信息的文号、标题、形成时间等精准检索特征、信息获取方式。信息描述模糊导致无法检索的,本局将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申请提交方式
1.现场申请:工作日前往本局办公室现场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EMS邮寄,信封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接收商业快递;邮寄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6楼,邮编117022;
3.网上申请:登录明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提交系统填报申请。
(四)办理时限与流程
1.本局收到申请当日完成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确需延期的,经本局负责人审批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时限。
(五)答复分类标准
本局将根据检索结果,区分情形作出书面答复:
1.信息已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查询网址、查阅途径;
2.信息可予以公开:提供信息文本或明确获取时间、方式;
3.依法不予公开:列明《条例》对应的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4.检索未查询到对应信息: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局公开职责:告知正确的制作机关、联系方式;
6.重复提交相同申请: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信息可区分处理的,剥离涉密、不予公开内容后,提供可公开部分并说明剔除理由;
8.以信息公开名义提交举报、信访事项的,告知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专门渠道办理,不作为依申请公开业务受理;
9.申请频次、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事由,事由不合理可不予受理。
收费规则: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检索、复制费用。若申请人指定提供方式存在载体安全风险或公开成本过高,本局可优先提供电子版本,或安排现场查阅、摘抄。
四、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划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公开;
3.本局内部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4.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稿、过程性请示、磋商函件、行政执法案卷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维权:
1.行政复议: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明山区人民政府或本溪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docx
附件2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1)(5).docx
附件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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