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1·8”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17日,本溪市明山区应急局接到陈女士报案:2025年1月8日22时50分左右,司机沈某某(男,32岁,身份证号:210111************,沈阳市苏家屯某村人)驾驶车牌号辽KO****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沈阳苏家屯大沟村向本溪县某能源有限公司运送货物(秸秆),行驶至明山区高台子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运输的货物(秸秆)滑落,将司机沈某某砸倒致死。
接到报案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公安局明山分局治安大队、公安局明山分局高台子派出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明山大队、区总工会等单位迅速组成“1·8”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人员及合同情况
1.死者沈某某驾驶车辆辽KO****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是沈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在辽阳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属于二手车),目前手续挂靠在辽阳某运输有限公司,因二手车买卖贷款,未更名过户到沈某某名下。据该公司出具说明称该车已于当日交付给沈某某经营使用。该车相关手续包括行驶证、运输证等虽未办理更名但该车辆已经归沈某某所有,辽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参与该车辆经营活动。
2.辽KHS****挂车(板车)挂靠辽阳某运输队,使用经营归沈某某,于2023年11月30日与辽阳某运输队签订协议书,负责办理挂车(板车)协议超限
3.2024年9月1日沈阳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本溪县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燃料供应合同。
4.2024年9月1日沈阳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个人)签订了秸秆采购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负责将秸秆运送至本溪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按照本溪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检斤单重量结算。
5.2024年9月12日苏家屯大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李某某(个人)签订了秸秆打捆离田服务协议(由李某某负责将耕地玉米秸秆打捆离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8日15时17分左右死者沈某某与李某某电话联系运输秸秆,李某某问沈某某是想装车圆形体秸秆还是方形体秸秆,如果想装车圆形体秸秆就到代姓装载机处装车,如果想装车方形体秸秆就到熊姓装载机处装车(装车地点均为苏家屯大沟村耕地里)。沈某某电话中沟通李某某装车货物(秸秆)能不能装三排,装两排运费合不上,李某某说代姓装载机能装三排。之后沈某某找到代姓装载机司机在苏家屯大沟村耕地处进行装车。装车后由沈某某自己进行捆绑固定,固定后沈某某驾驶车牌号辽KO****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沈阳苏家屯大沟村向本溪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运送秸秆。当晚22时50分左右,沈某某行驶至304国道高台子派出所附近路段时,通过车辆行车记录仪后方摄像头发现捆绑的秸秆有松动迹象,随后停车到车后方查看,查看时秸秆突然滑落,将司机沈某某砸倒致死。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1月8日22时20分左右,返回苏家屯的货车司机师某某发现沈某某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下车查看时发现沈某某被压在秸秆下面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又通知装载机司机进行救援。公安局明山分局高台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消防大队,23时左右120和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抢救10分钟后,120宣布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问询,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1.根据李某某与沈阳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秸秆采购合同中明确李某某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2.李某某与沈某某口头协议约定由沈某某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KO****重型半挂牵引车将货物送达到本溪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李某某与沈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判断沈某某为个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3.沈某某联系雇车方李某某运输秸秆,并要求装三排秸秆(家属提供录音),沈某某当晚联系代某装车,装车费用由李某某承担。沈某某电话询问装载机司机代某当晚装车情况,代某描述称当晚只负责装车,装车自始至终都不负责货物的固定,捆绑固定由沈某某完成,但装车工作也有影响货物稳定的可能。
4.2025年3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到本溪县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随机询问两名司机,司机描述按业内规矩,拉任何货物上路行驶前,货物的捆绑固定都由司机自己完成(录音取证)。
5.沈某某发现秸秆包松动后,当晚22时左右给李某某打电话进行告知,李某某告知沈某某将安排装载机进行救援,但费用由李某某和沈某某共同承担
6.车辆运营过程中的车速、路况对行车造成的颠簸等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造成货物的松动。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表明,死者沈某某应是该起事故的主体。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死者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为驾驶员在装车和货物捆绑固定都未得到安全确认的情况下行车,导致货物松动,在发现所运输货物(秸秆)松动的情况下还将自己处于不安全位置,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次事故是沈某某在运输货物(秸秆)途中发生的一起亡人事故,经调查组认定,明山区“1·8”亡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