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6-00355 发布机构: 本溪市明山生态环境分局
信息名称: 太子河支流南沙河及卧龙河生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主题分类: 环境治理
发布日期: 2026-08-12 成文日期: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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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河支流南沙河及卧龙河生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6-08-12 09:00:05 【字体:

关于《太子河支流南沙河及卧龙河生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明山区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太子河支流南沙河及卧龙河生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6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南沙河及卧龙河,南沙河工程段起始于沈丹高速桥,终至太子河入河口;卧龙河工程段起始于卧龙中桥,终至太子河入河口。工程总投资4626.64万元,环保投资101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2%。本项目由人工湿地及河岸缓冲带工程2部分组成,不涉及清淤工程,其中南沙河治理长度为5.2km,新建人工湿地103169m2、岸坡植被缓冲带28274m2;卧龙河治理长度3.52km,新建表流人工湿地67422m2、河岸植被缓冲带16450m2。项目人工湿地进、出水均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U型槽明渠及封闭式退水暗涵进行定向导流,水体输送路径固定、构筑物封闭规整,为有组织渠涵管线排放方式。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项目工期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围挡,土方、临时堆料采取苫布遮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池,合理规划施工车辆运行路线,采用洒水抑尘,施工期做到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各类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土方开挖等作业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出场车辆百分之百清洗、施工现场主要场区及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百分之百达标,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控措施。项目人工湿地工程施工时采用沙袋围堰,场地平整压实后敷设防渗膜,阻断地下水横向渗透及水体下渗流失,提升湿地水体保水能力;施工期2个施工段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各自的隔油沉淀池(20m3)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域洒水降尘;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附近民房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工车辆及设施不得在河道过夜。

(三)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布局施工现场,设置移动式隔声屏障,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施工期土方全部用于回填和建设隔离挡墙,不涉及余方;平整场地的垃圾由施工单位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该项目不另设弃土场。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依托附近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全部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前在施工场地四周布设临时土质排水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作业面,施工过程应尽量避开水体,禁止施工期间将固体废物投入水中,雨天应对各类机械进行遮盖防雨,设置雨水导流设施,施工材料应设篷盖和围栏,挖方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加强施工机械维护,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教育,施工过程中严禁施工人员在临时施工场地外私自占地堆放施工机械,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以外的绿地活动,严禁伤害与偷猎任何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对临时施工场地及时进行地表植被补偿和生态修复。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取得公众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