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320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司法局教育整顿“为群众办实事”便民措施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司法局教育整顿“为群众办实事”便民措施
在教育整顿期间司法局扎实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主要在公证服务方面出台了十项便民措施,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的实事。
一、 公证咨询便民措施
积极适应新时代网络特点,广泛开展电话咨询,微信咨询等新媒体互动咨询,做到咨询便利。
二、公证受理便民措施
窗口专人受理并有明确的受理回单,明确告知受理的公证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步骤,受理、办证、出证跟踪服务制。
三、公证办理程序的便民措施
公证勤跑腿,群众少走路。除办理中必须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其他证据材料的调取、核实由公证处承担,当事人提供信息即可。
四、公证证据提供规范化便民措施
直接可以认定的证据材料目录化,清单化,不让当事人猜测,力求清楚、明白;需要相互佐证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否起到证据作用既时回馈当事人,并告知如何补充。
五、公证办理时限自我约束措施
在原十五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的法定时限内,针对有急需办特事的当事人,无需调查核实的单方公证事项,出证时间压缩为二个工作日内,需要调取证据核实的公证事项,在证据材料核实完备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六、公证文书送达便民措施
从以前的坐等上门拿取公证文书,做到快递、邮寄,直接发送使用部门等便民措施。
七、广泛开展预约便民服务措施
针对当事人办理复杂公证事项不能一次到齐,不能随来随办的情况,推出定时预约服务,分散预约服务,当事人可以分次分时办理。
八、收费便民措施。
9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免收公证费,8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减半收取公证费,70周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减免公证费,残障人士可以减免公证费,低保人群可以减免公证费。
九、特殊群体的便民设施
针对孕、残当事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提供辅助工具(眼镜、助听器)服务。
十、延时服务
工作日每日延时服务一小时,下午18:00下班;周六加班8:30——16:00。
教育整顿期间实事案例:
一、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白某前妻赵某到我处,表明,因白某在服刑,现要办理委托公证,希望我们公证处能够到监狱办理该委托公证,我处公证员最初向赵某说明最好就近找沈阳的公证处办理上述公证,赵某表示,白某和她都是本溪人,去沈阳人生地不熟,找沈阳的公证处也不方便,希望能由本公证处办理。我处本着便民服务理念,克服路程远、本处人员紧缺的情况,最终于2021年4月23日由公证员何书文、公证员何秀丽乘车赴监狱为白某办理委托公证,并及时出具公证书。
二、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花某的丈夫张某来到本处,称其妻子花某和他在大连买了一处房产,但花某刚生完孩子正在做月子不适宜出门,希望办理委托公证,我处考虑花某身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于2021年4月20日采用微信视频等手段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并及时出具公证书。
三、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康某因行动不便,不能到我处办证大厅,我处公证员董辉、公证员助理许蕾蕾外出为其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四、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王某办理继承房屋公证,因为涉及继承人多,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到中午休息时间仍然没有办理完毕,为了节省当事人时间,不让当事人再等到下午办公时间,我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牺牲个人中午休息时间为其继续办理公证,受到当事人感谢。
五、当事人王某在其父亲死亡后,欲办理其父亲人事档案影印本与原件相符公证,我处公证员为了让当事人“少跑道儿”,节省当事人时间,提前为其调取核实了其父人事档案,并于2021年6月17日,为其办理影印本与原件相符公证,并于当日出具公证书,短出证时间。
六、2021年3月4日,我处公证员受理了当事人姜某、王某、张某办理承租权变更协议公证,因原承租人方同户口人员工作原因不能在公证处办公时间到场,公证员本着便民服务理念,和当事人约定在3月8日利用公证员中午休息时间为原承租人方同户口人员办理公证手续,3月8日办理完手续后,及时核实相关材料,并于3月9日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缩短出证时间。
七、2021年6月15日,在我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边某在取得公证书后去银行领取继承的钱款,中国银行因对公证文书有误解,我处出面与中国银行大厅业务经理协调,解决了当事人的取款问题,使其顺利取款。
八、当事人王某于2021年5月29日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需要核实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但其中有一个单位长期停产,管理档案人事员在外打工,只有周六、周日有时间,为了当事人能顺利出证,6月5日(周六),我处查档人员利用休息时间联系管理档案人事员到档案存档地点核实了档案。
九、2021年4月2日,当事人朱某申请办理继承车辆公证,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到我处办证大厅,我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外出为他们办理放弃继承权的手续。
十、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潘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潘某在2019年8月28日已经申请办理过继承公证,继承人之一的谭某也于2019年8月28日在我处签署放弃继承权手续,但后续因为疫情、核实档案等多方原因,该公证一直没有办理完毕,材料也一直保存在我处,现档案核实等全部完成后,潘某要继续使用上一次谭某放弃继承权手续,因为谭某在外地工作不能回本溪。我处多方面考虑后,积极践行“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服务宗旨,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向谭某核实其是否同意潘某继续使用其放弃继承权手续、是否仍自愿放弃继承权。在谭某表示仍然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意继续使用其放弃继承权手续后,继续为潘某办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