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sqrmzf-2026-00060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事故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事故评估报告
2024年10月13日11时30分左右,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加工车间内发生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学徒工关宏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于2023年11月3日对本起事故挂牌督办。按照区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12月2日,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1、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裁量阶次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9裁量阶次A;《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的投资人处人民币286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由于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经济困难,无力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25年1月20日特申请将罚款延期至2027年1月20日,明山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5日同意明山区石尚石材厂延期缴纳罚款。
2、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是该起事故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单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该起事故作出书面检讨。
处理落实情况:高台子办事处已对明山区安委会做出书面检讨。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明山区石尚建筑石材厂:
1、已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已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3、已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已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已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建立台账。
6、已坚决杜绝“三违”作业行为。
7、已设置高空作业合格的工作台并严格按照高空作业相关安全规程佩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高台子街道办事处作为安全生产网格化划分的监管单位已加强安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网格化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划分,督促所属安全生产网格内的所有企业开展全方位的自查自改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执行相关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