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1-00306 发布机构: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6-10 成文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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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0 09:00:39 【字体:

关于《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本溪市明山区卧龙办事处欢喜岭村9组。总投资380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3780m2,新建一座封闭厂房(10680m2),设置破碎设备1套,新建一座全封闭成品库(2100m2)。原料来源于本溪市宇航矿业有限公司矿山采矿废石,设置封闭厂房,配备收集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年产碎石400万吨。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该项目属于废弃资源再利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及运输车辆路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覆盖、拦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清运至废石堆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2、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粉尘。厂区定时进行洒水抑尘,破碎车间、产品库房全部采取封闭措施,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颗粒物限值要求。

3、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4、生产设备均采取隔声减振处理,避免噪声污染。

5、该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石渣回收利用不外排;除尘灰定期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放置危废贮存间暂存,交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投产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主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