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5-00255 发布机构: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明山区分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太古里综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5-07 成文日期: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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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太古里综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07 09:00:43 【字体:

本溪市太古里综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市太古里综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5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平山路155栋,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环保投资39.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6.6%。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租用本溪市明山区平山路155栋现有建筑,占地面积434㎡,建筑面积971.95㎡,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20张住院病床,设置内科、外科、妇科、胃肠科、检验科(血常规、尿常规、支原体、衣原体、血糖、凝血功能、妊娠试验检测)、手术室(类型为粉瘤切除、痔疮手术),预计门诊日接诊量为30人/天,本次评价不包含放射科内容。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工期在施工现场四周修建不低于2.5m的高围墙,物料堆放处加盖篷布,定时洒水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的浓度限值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施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水处理站设置密闭的污水处理间,地埋式处理池加盖,定期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医疗废水经8m³化粪池及格栅预处理后,通过污水处理站(8.2m³/d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处理后,最终排入本溪市污水经营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垫、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后,厂界东、西、北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厂界南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废包装物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使用专用容器分别收集,暂存于医疗垃圾暂存间(5㎡),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医疗废物应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中相应要求;消毒检测后的污泥、污水处理消毒剂废包装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5㎡)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医疗垃圾暂存间、化粪池、格栅、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间、污水处理池作为重点防渗区(Mb≥6m,K≤1×10-7cm/s),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10-7cm/s)。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设置2.25m³应急事故池,与调节池并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采用专用容器,明确各类废弃物标识。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