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板
 

关于积极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办理涉及经营场所

注册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区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的规定,为积极支持区域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给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现就关于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办理涉及经营场所注册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积极协助和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直接关系到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全区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1. 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2. 各镇、街要加强领导,村和社区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经营者、投资人能够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相关文件。

二、把握政策、严格审查,形成工作推进新机制

各镇、街要组织好村和社区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做好工作,认真审查,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投资人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

1. 工商部门要指导各镇、街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帮助村和社区做好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办理开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涉及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确认工作。

2. 各村和社区要妥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企业间的关系。对于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行为不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扰乱治安、噪声扰民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生活秩序问题的,由所在地村和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予以确认,以确保经营者、投资者能够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证明(样本)

 

 

                                                                                    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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